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商品时,难免会出现退货的情况。当商品退回时,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退货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尚未确认收就发生退货的,应将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销售商品已确认收入却发生了退货,一般情况下应在发生的时候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同时冲减售出商品的成本,同时,按规定扣减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退货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3、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全额或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如果进退货发生的时间为当月,那么最简单的方法是让对方把原先的发票做废,然后再重开一张新的发票。
若对方不肯重新开票,那就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货证明”,然后将退货证明提供给对方,对方收到退货证明后会就退货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区别
(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首先应区分发生的时间:①当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这一点与发生商业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致。②当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后,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不冲减已经确认的成本。
(2)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②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收回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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