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数发票,也叫红字发票,对于销售退货业务,一般涉及负数发票的处理。对于退货开负数发票的业务,应如做账?
退货开负数发票的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对于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冲回,相关分录如下:
1、销售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红字冲回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有哪些?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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