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供货方,B公司作为收货方,A公司应在6月1日之前向B公司交付货物,B公司需支付相应货款30万元。A公司未能如期发货的,应向B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请问当B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因此B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时,应当确认收入。
合同违约金会计分录
1、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违约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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