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造完成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完成后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也未出租出借,属于公司的产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改变了该商品房的性质,对其进行了使用或者出租、出借,那么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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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个人产权的商铺如果是闲置状态,未用于经营也未用于出租,属于非营业用的房产,按规定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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