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行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广告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以下介绍营改增后广告业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广告业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地区的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不可以差额征税,向非试点地区的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价款(含税),允许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期末,应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公司提供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相应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公司接受非试点地区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
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分录
广告公司应当先计提,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先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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