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经营时缴纳了一笔土地闲置费,财务上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最终形成开发产品。该笔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支出。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以及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文中提到的政策规定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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