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干什么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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