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理解为职场“双向考察期”——既是企业对新员工的“试金石”,也是员工了解企业是否适合自己的“观察窗”。它像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双方在约定期限内都有选择权。以下从核心规则、权利义务、常见误区三个维度拆解,并结合案例说明。
试用期的“四大法定规则”
时长不能“任性定”
规则:试用期长短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
合同3个月~1年:试用期≤1个月
合同1年~3年:试用期≤2个月
合同≥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合同<3个月或以项目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小张签订2年劳动合同,企业约定3个月试用期(违法)。正确做法是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工资不能“随便砍”
规则:试用期工资≥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某城市最低工资2500元,企业给试用期员工月薪2000元(违法)。若合同约定转正工资5000元,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4000元(5000×80%)。
社保不能“拖到转正”
规则:入职30日内必须缴纳社保,试用期也不例外。
案例:某企业以“试用期不缴社保”为由拖延,员工工伤后企业需全额承担医疗费并补缴社保。
解雇不能“无理由”
规则: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需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
案例:某公司以“性格不合”辞退试用期员工,因未提供考核不合格证据,被判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的“双向权利义务”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制定明确录用条件(如销售岗要求月签单5单),进行定期考核。
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按时发薪、提供劳动保护。
反面案例:某餐饮店让试用期员工“免费试工7天”,因未签合同且未支付工资被处罚。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提前3天通知即可离职(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
义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
正面案例:设计师小李试用期内发现公司管理混乱,提前3天离职后顺利入职新公司。
试用期的“三大避坑指南”
警惕“超长试用期”陷阱
套路: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比例失衡(如1年期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
维权:可要求企业按转正工资赔偿超期部分。
实例:某电商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但合同实际期限仅5个月(违法),员工可主张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拒绝“空头支票”承诺
套路:口头承诺高额转正待遇,合同仅写低薪。
预防:要求将录用条件、转正标准写入合同附件。
实例:销售岗口头承诺“完成业绩即转正”,但合同未写明,企业后期提高业绩门槛致员工无法转正。
留存“考核证据”自保
重点:保留工作成果(如签单记录)、考核表、沟通记录。
实例:程序员小王试用期被辞退,凭借代码提交记录和主管“表现良好”的邮件,成功证明企业违法解雇。
试用期“特殊场景”处理
同一企业二次入职
规则: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即使岗位不同。
案例:某员工离职3年后重返原公司,企业试图重新约定试用期,被劳动部门责令取消。
试用期怀孕/工伤
规则:企业不得以怀孕或工伤为由解除合同。
案例:某女员工试用期怀孕,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因未提供考核证据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试用期转岗
规则:调岗需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延长试用期。
案例:某员工从销售岗调至客服岗,企业要求“重新计算试用期”,员工拒绝后申请仲裁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