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2025年学习期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不从事第(一)项所列具体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会计人员需要先登录全国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统一注册登录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在北京平台采集过的人员也需重新进行注册采集。
北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申请记录学分并提交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继续教育记录可登录北京平台或全国平台的“继续教育”模块查询,过渡期间两平台查询结果均有效。
2021年至2024年未完成继续教育,需要补学学分的会计人员,可在北京平台参加网络、面授学习补齐剩余学分,参加补学的的会计人员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学。原则上2020年及以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再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