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 )
A: 不安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后履行抗辩权。
选项AD,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所述事例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因此选项D当选,选项A排除;
选项B,本题考查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因此可直接排除选项B(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的知识点);
选项C,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因此选项C可排除。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