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年9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H产品,该批H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为加工该批H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消费税税额为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为( )万元。
A: 93.9
B: 90
C: 103.9
D: 100
本题考查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中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果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或者收回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再加工而后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因此,甲公司收回该批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原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税额=60+30+10=100(万元),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