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 5%、20%、35%和 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 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 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本题考核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选项 A:甲是股东,其表决权只有 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故表述错误; 选项 B:乙(20%)、丙(35%)、丁(40%)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均已达到 1/10 以上,均有权单独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故表述也错误。 (2)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在本题中,丙和丁的表决权(75%)已经超过全体表决权的 2/3。故选项 C 正确; “乙和丁”占 表决权 60%,未超过全体表决权的 2/3,所以选项 D 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的是选项 C。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