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成立
B: 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 乙银行应先主张保障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 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