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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市乙区公安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机关中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的是( )。

A: 乙区公安局

B: 乙区人民政府

C: 甲市公安局

D: 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派出所是乙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而乙区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是乙区人民政府,因此,可以作为复议机关的是乙区公安局和乙区人民政府。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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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有( )。 2、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有( )。 3、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 处以500 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的有(  )。 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以上事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5、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以上事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以上事项对甲公司2×14年所得税核算影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7、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以上事项对甲公司2×14年所得税核算影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所做账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