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本题考核要约的失效。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本题中,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从“一次性付款”到“分期付款”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复属于“新要约”。本题中,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第二次传真改为“一次性付款”),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已经失效,但是此新要约陈某没有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故选项B正确。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