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甲厂1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厂1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厂1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乙厂1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本题考查要约的相关考点。
根据规定,甲厂1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属于内容不具体、不确定,故属于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乙厂1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成立,故构成“要约”(满足“要约”条件);甲厂1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乙厂1月19日的复函,是对甲厂1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月12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1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选项D错误)。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