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选项A:首先理解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物),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房屋为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故选项A不正确;
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故选项B错误;
选项C: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选项C正确;
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一定是“同一双务合同”,但是,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故选项D不正确。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