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本题考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本题中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另外,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10000元债权不得行使)。故本题只有选项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