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拟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D: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李某要求分期付款属于新要约。陈某未回复,即未承诺。所以,8月3日李某再次发出的传真,也是新要约。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