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价3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1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李某、王某主张张某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则李某和王某的主张是合法的。 (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