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50 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 个月后到期的5 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6 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2 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8 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 乙对丁的5 000 元债权
B: 乙对戊的6 000 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2 000 元债权
D: 乙对丙的8 000 元债权
【解析】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