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 7 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 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解析】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中,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B,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