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长期利用职务之便采购自己亲戚公司质次价高的货物,使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持有甲公司0.1%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认为赵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投资者保护机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 若监事会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请求明确表示拒绝,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
D: 若监事会受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请求后30天内没有提起诉讼,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解析】选项A,发行人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选项B,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选项CD,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