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用的利润分配方案
(1)选项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聘任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无权行使;(3)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通过,更谈不上由执行董事来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