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总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
A: 乙
B: 甲
C: 丁
D: 丙
【解析】(1)选项A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发生事故的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此时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普通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