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 董事人数减至4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解析】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考点】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答案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