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B: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C: 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D: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具体运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答案选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