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4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和增值税26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0元,税费已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元。
A: 6260
B: 6300
C: 6000
D: 6560
本题考核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收回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4000 +2000=6000(元),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