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 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 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 票据背书不连续
D: 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本题考核对物抗辩的情形界定。 根据规定,具体对物抗辩的主要情形涉及: 1.票据行为不成立(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选项 A);无权 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选项 C);持票人 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上有伪造(选项 B)、变造情形。 【注意】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因此这 不影响票据效力,不构成抗辩事由。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