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0 月 8 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 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 月 10 日乙厂复 函表示愿以 5 万元购买一台,甲厂 10 月 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 6 万元,10 月 30 日前回复有效。 乙厂于 10 月 19 日复函称愿以 5.5 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 10 月 26 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 6 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 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厂 10 月 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厂 10 月 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为承诺
本题考核要约的相关考点。 根据规定,甲厂 10 月 8 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属于内容不具体、不确定,故属于要约邀请(要约 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乙厂 10 月 10 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 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 5 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成立,故构成“要约”(满足“要约”条件);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对乙厂 10 月 10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 性变更,构成新要约;乙厂 10 月 19 日的复函,是对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 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选项 D 错误)。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