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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 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 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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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4、2011年1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作出约定。2011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用于偿债。2011年12月,甲发生意外死亡,其15岁的儿子戊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戊的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5、2020年1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作出约定。2020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用于偿债。2020年12月,甲发生意外死亡,其15岁的儿子戊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戊的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6、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22年3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22年6月,法院认定甲在2021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一般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7、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总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 8、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9、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 10、10月3日,宋某、陈某投资设立了甲有限合伙企业,宋某为普通合伙人,陈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宋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事项均未作约定。12月1日,陈某与于某签订了价款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且于某有理由相信陈某为普通合伙人。12月10日,陈某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又以甲企业的名义与刘某进行交易,给甲企业造成5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