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事务执行权限未作其他约定。下列情形中,甲不能单独决定的有( )。
A: 变更该企业的名称
B: 变更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C: 聘任丁担任该合伙企业总经理
D: 变更该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选项A);(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BD);(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C)。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