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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下列对于债务担保涉及未决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B: 若企业已被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C: 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D: 若企业已被判决败诉,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则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确认预计负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若企业已被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选项D错误。

正确答案为选项ABC。


答案选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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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2×21年1月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2×2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经咨询律师,甲公司认为有60%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赔偿800万元,并预计很可能承担诉讼费用10万元;有40%的可能性无须承担担保责任。2×22年3月6日,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甲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于当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10万元的诉讼费。2×22年2月20日,甲公司2×21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该事项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 4、甲公司2×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18年3月10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18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因甲公司于2X17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17年度利润进行分配。(4)2×17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下列甲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5、甲公司2×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18年3月10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18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因甲公司于2X17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17年度利润进行分配。(4)2×17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下列甲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6、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下列事项:(1)因被担保人华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6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华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华东公司同意支付。华东公司于2015年末已得知被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认了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1800万元。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2016年1月经其贷款银行同意,华东公司一笔将于2016年3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华东公司可以自主对该借款展期2年。2015年末华东公司尚未确定是否展期。(3)2016年2月5日,法院判决华东公司应赔偿华南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60万元,华东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此诉讼为2015年10月6日华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华东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1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华东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5年末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4)2015年12月 31日,华东公司应收华北公司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16年2月2G日,华北公司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华东公司预计该应收账款将无法收回。下列华东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7、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下列事项:(1)因被担保人华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6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华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华东公司同意支付。华东公司于2015年末已得知被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认了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1800万元。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2016年1月经其贷款银行同意,华东公司一笔将于2016年3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华东公司可以自主对该借款展期2年。2015年末华东公司尚未确定是否展期。(3)2016年2月5日,法院判决华东公司应赔偿华南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60万元,华东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此诉讼为2015年10月6日华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华东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1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华东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5年末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4)2015年12月 31日,华东公司应收华北公司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16年2月20日,华北公司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华东公司预计该应收账款将无法收回。下列华东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8、【2022·回忆·单选】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2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截至2×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2)以前年度承接的一项建设和运营高速公路的PPP项目,自2×20年1月1日进入运营收费期,政府不对甲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提供保证,甲公司预计5年后需要对路面进行翻新发生费用600万元,路面翻新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3)2×20年2月1日丙公司的银行借款到期,由于丙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其担保责任,甲公司预计需要向银行赔偿1000万元,2×21年2月18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甲公司向银行赔偿1200万元。甲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于2×21年3月日经批准报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其他因素,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是(  )。 9、甲公司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8年3月1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 (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8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 000万元。因甲公司于2017年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 (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0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 (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017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4)2017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10、2×15年1月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务提供50%担保。2×15年6月1日,乙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2×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经咨询律师,甲公司认为有55%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赔偿400万元,并预计承担诉讼费用4万元;有45%的可能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16年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甲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于当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4万元的诉讼费。2×16年2月20日,甲公司2×15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该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