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 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 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B正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本题中,丁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丁可取得股权,选项D正确。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