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 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位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答案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