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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新余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解析

【解析】(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债权);(2)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3)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股东会决议通过,更谈不上由执行董事来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4)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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