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行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是()。
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1)选项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杨某只有10%的股权,不可能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本题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