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 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 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 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 (1)选项 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 后,不可以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故选项 A 不正确; (2)选项 B:第三人(本题中的“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本题中的“李某”)出具担 保书,债权人(李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 B 不正确; (3)选项 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选项 C 不正确)。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