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 2010 年 8 月。王某欠陈某 10 万元货款,应于 2010 年 7 月偿付。 至 2010 年 8 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 1 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 1 万元货款
D: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 选项 A:首先理解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物),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房屋为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 度,故选项 A 不正确; 选项 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 权,故选项 B 不正确; 选项 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选项 C 正确; 选项 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一定是“同一双务合同”,但是,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属 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故选项 D 不正确。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