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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根据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决议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B: 监事会每年度应该召开1次会议

C: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D: 经半数以上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方可生效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故本题选项 BD 表述错误。 


答案选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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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资料3】GD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独立公司。2020年至2021年GD公司发生如下有关业务: (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以发行普通股900万股取得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该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5元。同时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股票发行的相关费用135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中显示其当年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 (3)2021年3月20日,乙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宣告现金股利共计1000万元。GD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4)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持有的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其公允价值波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400万元。 (5)2021年12月,因政府出台政策限制乙公司正在从事的相关业务,导致乙公司业务开展严重受限。GD公司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减值测试,确定应计提减值损失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根据资料(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4、【第3题】GD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独立公司。2020年至2021年GD公司发生如下有关业务:(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以发行普通股900万股取得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该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5元。同时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股票发行的相关费用135万元。(2)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中显示其当年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3)2021年3月20日,乙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宣告现金股利共计1000万元。GD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4)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持有的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其公允价值波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400万元。(5)2021年12月,因政府出台政策限制乙公司正在从事的相关业务,导致乙公司业务开展严重受限。GD公司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减值测试,确定应计提减值损失3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根据资料(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5、【第2题】GD公司和乙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独立公司。2020年至2021年GD公司发生如下有关业务: (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以发行普通股900万股取得乙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该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5元。同时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股票发行的相关费用135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中显示其当年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 (3)2021年3月20日,乙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宣告现金股利共计1000万元。GD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4)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持有的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因其公允价值波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400万元。 (5)2021年12月,因政府出台政策限制乙公司正在从事的相关业务,导致乙公司业务开展严重受限。GD公司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规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减值测试,确定应计提减值损失3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根据资料(1),2020年6月30日,GD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8、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思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9、某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D四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28日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收到A、B、C、D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各施工企业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发现C公司的报价为4100万元,其余三家企业报价均在4000万元以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D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10、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