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成绩已合格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高中以上学历原件来景德镇市新村北路43号市财政局二楼会计科领取证书。代领考生请准备好委托书、考生身份证原件、高中以上学历原件、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可参加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