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收入会计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及“其他收益”等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疫情期间企业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疫情期间企业取得的收入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其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点内容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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