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