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考生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提交申报材料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资料包括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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