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油特别税是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向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所课征的一项税收。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随着我国国家税制结构的改革,目前已经取消了烧油特别税的课征,且所有相关的政策内容都已经废止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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