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征实指为保证军需民食和平抑粮食价格,以我国农业税为基础并采取的长期征收粮食等实物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下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接收纳税单位与个人缴纳的粮食、经济作物,依质作价结算后由银行将粮食等实物的价款解交国库。
采用农业税征实制度后,由于我国的粮食等农产品商品率不断提高,因此从1985年起我国将农业税征实制度改为折征代金的征收原则,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价格,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算。“倒三七”比例价指按照国家原统购粮食价格的30%和原超购粮食价格的70%的比例计算出的综合平均收购价格。目前我国的农业税已经取消课征。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