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三流合一指对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说法,即要求开票方和受票方在三流方面都要一致,以确保双方交易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鉴于税务三流合一的说法,《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于专业发票的开具是否存在违法也进行了规范,如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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