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统计业务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项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级或3项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省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统计业务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级以上表彰1次,或市级表彰2次,或县级表彰3次;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县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被市厅级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四)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1篇以上,或者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或者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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