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8点的内容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其中公益性捐赠要求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处理,“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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