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4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1万元罚款。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